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跨境融资公司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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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5-3-16 15:4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一、跨境融资公司租赁合同不成立条件
 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有:
  1、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;
  2、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;
  3、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,骗取出租人资金的;
  4、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;
  5、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三十五条
  ,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、租赁物的选择,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,提供给承租人使用,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。
  二、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
 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解读如下:在融资租赁过程中,通常牵涉到三方面的参与者(出租人、承租人和出卖方)以及两方面的合同文件(融资租赁合同及购买合同)。具体操作流程如下:当企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需要特定设备却无法独立承担高昂费用时,可以寻求租赁公司的帮助,并依照租赁公司的建议进行相应谈判,最终形成租赁意愿。随后,租赁公司会遵从承租人的设备需求和对出卖方的筛选标准,与其签署一份关于设备采购的购买合同。在设备完成交付后,由承租人亲自检验核实,出租人则依据承租人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书,直接向出卖方全额支付设备款项;而在此之前,出租人还需事先与承租人就相关事宜签订两份正式的融资租赁合同。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零四条
 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、数量、用途、租赁期限、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、租赁物维修等条款。
  融资租赁合同不成立的条件有:
  1、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;
  2、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;
  3、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,骗取出租人资金的;
  4、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;
  5、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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